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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305万 全国畜牧总站采购倒置荧光显微镜、多通道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等仪器

2023-11-11 14:45:131222

来源:化工仪器网

  全国畜牧总站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是隶属于全国畜牧总站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畜牧业的质量管理与认证工作。此外,它也承担着对畜禽种业的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任务。为了提升其实验条件和工作效率,全国畜牧总站对其进行了一项建设项目,包括对实验用房进行改造和购置仪器设备等。同时,全国畜牧总站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也会参与到全国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桑蚕种质量抽查活动中去。
 
  近日,全国畜牧总站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就“建设项目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JC-2023-NYB03)”发布招标公告,采购倒置荧光显微镜、多通道实时荧光定量PCR仪、超微量分光光度计等仪器,预算金额为305万元。该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1座502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12月0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JJC-2023-NYB03
 
  项目名称:全国畜牧总站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
 
  预算金额:3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05.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采购01包: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设备采购并运抵采购人指定位置,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采购02包:合同签订后90日历天内完成所有设备采购并运抵采购人指定位置,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供应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投标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3)投标供应商近三年内(本项目投标截止期前)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采购01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并应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条仅适用采购01包,采购02包不适用)。(5)采购02包投标人以进口产品参加投标时,需提供产品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产品投标授权书原件,或制造商的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原件及该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本条仅适用采购02包,采购01包不适用)。(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8)从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正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0)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11月13日 至 2023年11月17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2: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1座502室
 
  方式:现场购买(现场购买招标文件,仅接受现金支付,投标人需携带以下资料方可购买招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的项目名称应对应其拟参加采购包的项目名称,采购包项目名称分别为:全国畜牧总站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采购01包)、全国畜牧总站种畜禽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采购02包),若参加两个采购包,需分别开具对应采购包的授权委托书)(均加盖公章))
 
  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2月0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3年12月05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院五栋大楼B1座三层会议室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2)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01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02包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01包:否;采购02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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