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16-11-02 阅读:54
2016年11月1日,新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共5章81条,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紧密结合山东实际,突出本省能源、产业结构特点,针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难点,以*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规范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政府职责、工作体制、监督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全面防治大气污染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对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针对我省不同区域大气污染的特征和主要来源,突出了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要求。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将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散煤清洁化整治要求;在工业及相关污染防治方面,重点提出了重污染企业改造搬迁、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和无组织排放管理的规定;在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系列措施;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强化了对道路运输扬尘、大型建设工程扬尘、堆场料场扬尘等防治措施;在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提出了秸秆禁烧、树枝落叶禁烧、农药化肥施用等环节综合利用、污染防治、餐饮油烟的防控、露天烧烤控制等制度措施。对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的恶臭污染防治也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突出核心、罚则严厉,助力“气质”改善
《条例》的制度设计、管理规范、考核监督、信息公开和制裁措施都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有关个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未批先建、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等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作了衔接性规定。
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解决问题不手软
《条例》不仅对排污者规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规必担责”的立法精神。另外,对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也作出明确规定。
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重点,突出亮点
针对山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制度,如,相邻地区环评征求意见制度、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有奖举报制度、约谈、暂停审批和挂牌督办制度以及错峰生产制度,特别是围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目标,将我省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特色工作,如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的五项约束性机制,即信息公开、干部考核、生态补偿、项目限批、责任追究等进入《条例》,必将进一步激发和督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各市因地制宜,采取统一且差别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逐年改善、持续改善。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链接:/dtxx/hbyw/201607/t20160726_2978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