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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有48万,现有22万罚款,污染物瞬时超标千万别心存侥幸!

2024-02-23 14:13:251300

来源:环保在线

  环保人可能关注到了,日前宜昌西陵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矿业公司超标排污行政处罚案,结果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即确存在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问题,处以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为什么这起案件受关注呢,缘由就是一直有争议的瞬时超标究竟算不算超标,该不该处罚这个问题。
 
  该案件起于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第三方检测公司即时采样检测数据显示,有4项因子超过了水污染排放标准。争议点一在于即时采样结果是否能作为处罚依据,二在于此案所涉的矿业公司超标排污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应当或者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况。
 
  后者好分解,前者曾经引发过热议。
 
  污水处理方认为,水污染物排放受多重因素影响,一定会存在数据波动,所以瞬时超标数据作为处罚依据未免有些苛刻。但其实,认可瞬时采样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有不少的官方背书。
 
  2017年,当时的环境保护部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号)中认可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一次性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2023年,茂名对一家污水处理公司做出48万元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明确表示,“瞬时监测值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超标排污行为的证据使用”,同样驳回了公司提出的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
 
  更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中其中一项修改就是,“对于COD、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项目,其日均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或者一次监测排放浓度超过规定,均为超标”,相当于为瞬时超标作为环保部门执法依据的合法性正名。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注意到了瞬时超标这个问题,并且于地方标准上有了侧重和权衡,如山东、安徽、河南等,新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增补或者修改了关于瞬时超标的相关内容。
 
  另,为了进一步平衡执法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江苏提出了在日均排放限值的基础上,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的解题思路。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管控精准度是在不断提升的,在严防违法企业钻法规漏洞的前提下也力求保障守法企业的切身利益。
 
  最后,引用本次西陵案件的着重提醒,遵守排污标准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我国一直以来毫不动摇的原则是,“零容忍”惩治污染环境行为。法律需要有温度,但更需要有高度,企业自身应当做好污染防控工作,持续通过技术创新和升级改造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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