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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数据“孤岛” 医疗检查结果全国互认时代即将来临

2021-11-30 17:10:331267

来源:仪器网

  【仪器网 政策标准】 一直以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一直是患者就医获得感提升的重要阻碍,医院之间结果不互认,短期内做过的检验项目如果换了一家医院还要再做一次,不仅造成患者金钱和时间(检验等候时间)上的浪费,而且也占用和浪费了医疗资源。
 
  2020年12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卫健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加强机制创新,进一步促进资源共享,推进检查结果互认。
 
  2021年11月26日,为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不包含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意见稿》明确了互认规则,在互认项目、互认范围、互认标识等方面做了规定。
 
  互认项目上,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互认范围上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意见稿》对地方和不同地区间的互认也做了规定;在互认标识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
 
  质量控制是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关键一环,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室内质量控制等,都是检验结果一致性的保障。《意见稿》明确了质量规则的要求,对仪器设备要求、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在仪器设备要求上,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上,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在室内质量控制上,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目前,《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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