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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

时间:2014-12-15      阅读:323

兽医系统实验室建设标准

为规范全国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特制订此标准。
1.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1.1 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BSL-1实验室的要求。
1.2 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
1.3实验室应当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档案室等。
1.4 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有:酶标仪、自动洗板机、微量震荡器、生物安全柜、真空检测仪、普通离心机、磁力搅拌器、生物显微镜、恒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纯水仪、酸度计、高压灭菌器、普通冰箱、冰柜、恒温水浴锅、干热灭菌器、通风橱、电子天平(0.001g)、多道移液器、单道移液器、紫外灯等。
2.地(市)级兽医实验室
2.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BSL-2实验室的要求。
2.2 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2.3实验室应当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保藏室、仪器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血清学检测室、病原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和档案室等。
2.4 在配备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所应有的仪器设备基础上,还应当配备有:PCR仪、电泳仪、凝胶电泳成像与分析系统、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组织匀浆机、涡旋混匀器、超声波裂解器、超纯水仪、自动高压灭菌器等。
3.省级兽医实验室
3.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BSL-2实验室的要求。
3.2 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3.3实验室应当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处理室、样品保存室、档案室、仪器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实验准备室、菌(毒)种保藏室等。
3.4在配备地(市)级兽医实验室所应有的仪器设备基础上,还应当配备有:梯度PCR仪、荧光PCR仪、多功能电泳仪、恒温振荡摇床、细菌过滤器、小型冻干机、小型孵化器、细菌鉴定仪、自动*、石蜡*、自动染色机、倒置显微镜、多功能显微镜、二氧化碳培养箱、全自动高压灭菌器、超低温冰箱(-86℃)、制冰机、电子天平(0.0001g)、电动移液器等。冷冻切片机、荧光显微镜、石蜡切片机、消毒液机。
4.区域级兽医实验室
4.1选址、布局、内部设施和内部环境等应当符合要求。
4.2实验室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BSL-3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基础实验室建筑面积不低于1600平方米。
4.3实验室应分别设置有:解剖室、接样室、样品处理室、样品保存室、仪器室、资料室、档案室、试剂室、血清学检测室、分子生物学检测室、病毒检测室、细菌检测室、寄生虫检测室、病理学检测室、洗涤消毒室、实验器材准备室、菌(毒)种及样本保藏室、标准品制备室、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等。
4.4在仪器配备上,不低于省级兽医实验室的配备,确保能满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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