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监测的有关技术规定
时间:2014-11-08 阅读:1225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389号)和(环函[2004]394号)要求各地在2005年开展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监测和统计工作(为期一年)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制定了《全国污染源氮氧化物监测工作方案》和《固定源氮氧化物监测技术要求(暂行)》,其内容如下:
1工作方案
NOx固定源监测只限于各种工业炉窑,如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制酸、氮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业等行业,不包括民用灶具在内的生活源和移动源NOx排放监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原有污染源监测计划,如月、季度例行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企业委托监测以及其他对污染源的监测开展本项工作,监测频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监测)。
2监测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
(1) 按总站统字[2004]137号文规定,根据NOx监测计算方法相关规定和要求, NOx监测采样仪器应同时具有NO、NO2传感器。例如:km9106、testo350xl、testo360等型号,一般NOx测试仪只装有NO传感器,应通过加装NO2传感器来解决。
(2)生产设施应处于正常的运行工况:
a.燃煤锅炉其生产运行负荷不能低于额定负荷的70%;
b.工艺废气监测,不能低于75%;
c.工业炉窑监测在zui大热负荷下(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d.正常生产但长期低负荷运转设备,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平时运行工况相同;
e.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在其治理设施处于正常稳定运行状态时监测。
(3)采样频次和采样时间:
a.对连续稳定的排放源,每次监测采样次数不得少于3次。对排气筒中氮氧化物采样每次采样时间视氮氧化物浓度而定,一般不得少于10min。
b.对生产稳定且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每次监测采样周期不得少于2个,每一周期不少于3次,采样时间要求与1)相同。
c.对间断性排放的污染源,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 (4) 尽量避免被测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对的交叉干扰;被测排放物的浓度应在仪器测试量程的有效范围,即仪器量程的30%~70%之间。
(5)采样管材质可选用不锈钢、硬质玻璃、石英、陶瓷、氟树脂(氟橡胶)或硅橡胶,滤料材质为无碱玻璃棉或硅酸铝纤维,有滤尘、加热装置和保温措施,加热温度的范围为140℃~
(6)烟气监测仪器在测试前按监测因子分别用标准气体和对其进行校准(标定),在测试时应保证其采样流量。
(7)当采用连续监测系统对NOx进行监测时,采样枪进入测点2分钟后开始读数(打印),每2分钟打印一次,5次打印为一个测量周期。然后将采样枪取出在空气中清洁至零,再开始第二个周期测量。将每个周期的5个值求平均,作为一次的测量结果,每次监测作3个测量周期。连续监测系统应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标定和参比测试,参比测试和实测值的误差应满足(HJ/T76-2001)要求。
(8)NOx排放浓度按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4]273号和总站总工字[2004]117号文规定,以折算后的NO2排放浓度计。
a.当监测仪器读数以质量体积比浓度表示时,将应NO实测值按NO2与NO分子量之比折算为NO2当量,再加NO2实测值,即NOX浓度:CNOx=(NO×46/30)+ NO2
式中:C——污染物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
b.当监测仪器读数以体积比浓度表示时,应按下式进行换算:
CNOx=(XNO+ XNO2)×2.05
式中:C——污染物的标准状态下干排气质量体积比浓度:mg/m3(或μg/m3);
X——污染物的体积比浓度:μmol/m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