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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恒温培养箱、干燥箱不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管理的说明

时间:2014-11-26      阅读:336

根据国食药监械[2007]93号文有关规定:

五十二、电热鼓风干燥箱、电热真空干燥箱:供医疗单位对物品进行烘焙,干燥、热处理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五十五、电热恒温水温箱、电热恒温水槽、电热恒温培养箱:供作恒定温度试验、检定温度和辅助加热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故干燥箱、恒温培养箱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产品管理,无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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