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5520-91 干燥箱技术条件之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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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次JB/T 5520-91 干燥箱技术条件之试验方法
4 试验方法
4.1 参比工作条件
干燥箱参比多余条件同本标准第3.1条
4.2 试验仪器
4.2.1 工业玻璃温度计及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
4.2.2 半导体点温故知新计,度为±1℃。
4.2.3 采用铂电阻、热电偶或其它类似温度传感器组成的测温系统,其传感器时间常数不大于20s,系统度为±0.3℃。
4.3 温度波动度试验
4.3.1 使用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或相应度的其它温度指示仪表,在工作空间的温度达到设定值2h后测试任一点的温度,每隔2min读数一次,30min内共读16个温度值。
4.3.2 取其中zui大值与zui小值之差的一半,冠以“±”号,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2条的规定。
4.4 温度均匀度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A(补充件)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3第的规定。
4.5 温度稳定度试验
4.5.1 使用二等标准水银温度计或相应度的其它温度指标仪表,首先按本标准第4.3.1条规定测试一个试点的温度值,取其标称温度作为基准温度。
4.5.2 然后每隔4h测试一次,共6次。每次在5min内用等间隔时间读6个温度值,并求其标称温度。
4.5.3 比较6个标称温度与基准温度之差,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4条的规定。
4.6 表面温度试验
4.6.1 测点位置
a. 工作室容积不大于2m3时,在距门框、观察窗、排气孔、电机轴孔等周围80mm以外的箱体表面上。
b. 工作室容积大于2m3时,在距门框、观察窗、排气孔、电机轴孔、箱体拼缝等周围110mm以外的箱体表面上。
4.6.2 用半导体点温计测试表面温度,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5条的规定。
4.7 换气量试验
按本标准附录B(补充件)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6条的规定。
4.8 升温时间试验
4.8.1 全功率加热,记录工作空间从20℃升至*次读到zui高工作温度的时间,其结果应符合本标第3.7条的规定。
4.8.2 当环境温度低于20℃时从20℃算起,当温度高于20℃时可按平均升温时间进行折算。
4.9 绝缘电阻试验
按GB 998第6.2条的要求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8条的规定。
4.10 耐电压强度试验
按GB 998第6.3条的要求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9条的规定。
4.11 搁板平均载荷
均匀放置试样,试样与搁板的接触面积应占搁板面积的1/2~2/3,0.5h后取出试样,搁板应无显著变形。
4.12 外观检查
4.12.1 对镀层、漆层的质量采用目测方法,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3.11.1及3.11.2条的规定。
4.12.2 用长1m的钢尺检查箱体表面对角线上的直线度,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13.3条的规定。
4.13 连续工作时间试验
4.13.1 在连续72h的工作过程中,每隔24h应按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测试温度波动度并计算其标称温度。
4.13.2 测试的温度波动度就符合本标准第3.2条的规定,而且相邻24h的标称温度值之差应符合本标准第3.4条的规定。
4.14 连续冲击适应性试验
按ZBY002第3.4条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干燥箱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出厂检验
5.2.1 干燥箱必需由制造厂质量检查部门检查合格,并附合格证明文件。
5.2.2 出厂检验项止分逐台检验和抽样检验,逐台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8.3.11条,抽样检验项目为3.2,3.3,3.5,3.7条。
5.3 型试检验
5.3.1 在下列条件下必须进行型试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当设计、工艺、材料的改变影响到产品性能时
c. 老产品转厂时;
d. 产品停产一年后再生产时;
e. 同类产品质量评定时。
5.3.2 型试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第3.2-3.13条
5.3.3 批量不超过100台时,随机抽取3台,批量在100台以上时随机抽取5台。
6 标志、包装、贮存
6.1 标志
6.1.1 每台干燥箱应在适当的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符合JB 3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额定电压及功率;
d. zui高工作温度;
e. 出厂编号及制造日期;
6.1.2 干燥箱应有工作状态标志(如加热、鼓风、接地等)以及安全标志。
6.2 包装
6.2.1 干燥箱的包装应符合ZBY008中的防护类型Ⅲ的要求。
6.2.2 包装箱的外壁文字及标记应清晰、整齐,其内容应符合GB191的规定。
6.2.3 干燥箱的附件与技术文件应紧固在箱内,随同干燥箱提供的主要技术文件包括:
a. 产品合格证明书;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c. 装箱清单;
6.3 贮存
干燥箱应贮存于有顶盖的无腐蚀性气体和化学药品的库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