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应对邻苯二甲酸酯事件岛津推出整体解决方案
时间:2014-11-02 阅读:325
【相关法规及政策】
1. 欧盟:欧盟于2005年12月27日发布2005/84/EC指 令,限制在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的塑胶材料中使用6种邻苯二甲酸酯,该指令于2007年1月16日正式生效,所有欧盟成员国应于2007年7月16日前将 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并须确保由2008年1月16日开始实行各自的有关法例。具体要求为:玩具及儿童护理品中DEHP、BBP和DBP含量不得超过 0.1%。对于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玩具及儿童护理产品中DINP、DIDP和DNOP含量不得超过0.1%。
2. 美国:美国《消费品安全法》修正案(众议院第H.R.4040法案)规定,所有玩具或儿童护理用品中,DEHP、DBP或BBP含量应小于0.1%。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用品中DINP、DIDP或DNOP含量不得超过0.1%。
3. 日本:日本食品卫生法和玩具安全标准ST2002规定,6岁以下儿童PVC树脂玩具中禁止使用DEHP,6岁或以下儿童的,于儿童嘴部直接接触的所有PVC玩具禁止使用DEHP和DINP。
4. 丹麦:除了同上述欧盟所规定的六项含量要求外,针对小于三岁幼童所使用的玩具及育儿物品,其他任一项邻苯二甲酸酯类含量不得超过0.05%。
5. 阿根廷: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中DEHP、BBP和DBP含量不得超过0.1%。可放入口中的儿童玩具、儿童用品中DINP、DIDP和DNOP含量不得超过0.1%。
6. 巴西:所有乙烯基材料的儿童玩具中DEHP、BBP或DBP含量不得超过0.1%,3岁以下儿童的所有乙烯基玩具中6项邻苯二甲酸酯含量不得超过0.1%。
7. 中国台湾:中国台湾环保署,已将DEHP、DBP、DMP列管为第四类毒性化学物质管制。DnOP则被列管为*类毒性化学物质,限制其使用用途。
8. 中国:中国卫生部2011年6月1日发布了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6号,即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六批),名单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共17种,可能添加的食品品种为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等,检测方法依据GB/T 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
9. 中国: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中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有DBP和DEHP,*值分别为0.003 mg/L和0.008 mg/L;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指标中DEHP*值为0.008 mg/L。
岛津推出的《岛津应对塑化剂邻苯二甲酸酯事件整体解决方案》以GB/T 21911-2008《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为主要参考依据,使用GCMS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测定饮料类不含油脂食品中17种邻苯二甲酸酯含量,以岛津公司*的在线GPC-GCMS测定方便面调味包等含油脂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使用LCMS-IT-TOF进行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含量快速筛查,LCMS-8030串联液质进行食品中相关组分检测等。此外,方案中还包含了使用GCMS 测定玩具类塑料、化妆品和纺织品中6种邻苯二甲酸酯含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