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标准规范和系统设计要求
- 发布时间:2014/12/16 6: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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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标准规范
提供的系统应符合下列规范和国家标准的版本:
环发[2002]26号 国家环保总局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HJ/T75-2007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7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条件及检测方法
GB3101-86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物采样方法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3、烟气连续监测系统电源条件
系统设备供电电压等级为:220VAC, 50Hz±1%。
4、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计要求
4.1 设备名称: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简称CEMS)。
4.2 采样方式: 直接抽取式(加热采样)
4.3 安装位置及监测项目:烟尘浓度、SO2、NOx、O2、流速、温度、压力、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