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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征求放射性固体废物监测要求意见

2020-05-22 14:40:232783

来源:仪器网

  【仪器网 能源环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炸,对能源的需求也在急剧增长。作为我国主要能源来源的煤炭在利用过程中会造成较为严重的环境负担,因此我国一直在开发相对清洁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以及核能等。
 
  我国的核能利用技术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核电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也越来大。目前正在运行的反应堆有47座,仅次于法国和美国。然而数量众多的核设施也带来了关于核安全的挑战。不仅是正在运行的核电站,还有未来需要退休的反应堆。商用反应堆的涉及寿命大约为40年。虽然我国核电产业仍然很年轻,包括一座处于长期停机状态的反应堆在内,48座反应堆的平均年龄只有7.2年,但是核电站的老化和退役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核电站的运行和退役都会产生具有放射性的废料,对人体和环境有较大的危害。因此核废料必须根据分类进行相应的处置。低、中水平的放射性废物可以处置在工程结构的地下设施、工程结构的地面设施、简易地下设施中。为了保障这些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安全,除了设严格的防护措施之外还需要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
 
  目前现行的《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15950-1995)部分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我国对辐射环境监测的要求,因此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标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并公开征求意见。
 
  《监测要求》删除了原标准中已过时或不适用的部分,并增加了新的监测内容,提高了新标准的实用性。例如新增了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范围、采样和监测点布设的总体原则等。
 
  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包括运行前阶段辐射环境本底调查、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以及处置场关闭后根据处置场情况保留的合适的环境监测功能。监测项目包括地表环境 贯穿辐射的γ辐射剂量率和累积剂量、土壤中的总α、总βγ谱分析等。
 
  监测要求的修订将改变近地表处置场辐射报警仪等辐射监测仪器的配置,从而对仪器行业也将造成一定影响。
 
  附件: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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