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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改单公开征求意见

2018-07-24 10:38:182261

来源:中国仪器网

  【中国仪器网 能源环境】7月23日,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意见的通知。本次修改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承担。有异议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需在7月30日前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需要修改什么?
 
  据悉,本次修改单主要包括两大修改意见。则是,将 3.14“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浓度。”修改为“参考状态 reference state 指温度为 298 K,压力为101.325 kPa 时的状态。本标准中的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浓度均为参考状态下的浓度,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浓度为监测期间实际环境温度和压力状态下的浓度。”
 
  第二则是,将 5.2 样品采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 HJ/T 193 或 HJ/T 194 的要求执行。”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中的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等要求,按 HJ/T 193或 HJ/T 194 的要求执行。对于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10 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 2.5 μm)、总悬浮颗粒物(TSP)及铅、苯并[a]芘的监测,应同时记录监测期间的温度、压力、湿度等气象参数。”
 
  两大修改意见因何而来?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发布于1982年,于1996年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是本标准的第三次修订,于2012年2月29日发布,在随后的几年间逐步实现全面实施。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该标准还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此次两大修改意见就是原环境保护部委托中国工程院,对标准技术内容和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评估后形成的。
 
  评估组专家认为,该标准及配套技术规范存在一些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其中首要问题是关于污染物监测状态的规定沿袭了此前历版标准规定的标准状态(温度为 273 K、压力为 101.325 kPa,即 0℃、1个标准大气压),与主要发达国家和组织的规定不一致。这意味着对于同一份环境空气样品,按照我国状态测算的浓度与其他国家、地区或组织测算的结果不尽相同,使得国内外对污染物质量浓度监测结果的可比性较差。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正在不断深化,对评估分析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相关政策措施的科学化、化要求在不断提高,监测数据可比性较差不利于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有必要适当调整现行标准。此次修订也是为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通行标准接轨,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望广大环境监测部门和机构、环境监测仪器厂商能够积极参与到标准的修订中,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本文资料来源: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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