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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放管服”!福建省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2018-02-27 09:00:003503

来源:中国仪器网 作者:禾春

  【中国仪器网 本网原创】近日,福建省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多种举措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效率。这是继2016年11月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福建省结合本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现状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据了解,截至目前,已有包括福建省在内的25个省市出台政策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松绑”。仅清华大学一处,就在2017年11月组织了70多个公开招标项目,积累了自主采购的经验。此次福建省新出台的各项举措也将为全国各地科研仪器采购的优化简化提供借鉴。那么,这些新举措有哪些亮点,又有怎样的意义呢?
 
  清单管理:明确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范围
 
  此次《通知》提到,科研仪器设备实行清单管理。清单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进行查询。期清单品目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保持一致,包括仪器仪表、专用仪器仪表、医疗设备三大类共164项。
 
  清单管理是为了更好地优化简化采购目录的设置,以便部门、主管以及财政部门进行采购预算审批。建议在明确科研设备类项目范围的同时,保留通用性强的项目,删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项目,达到删繁就简的目的。
 
  开通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绿色通道”
 
  为了简化政府采购管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系统开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专区,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通过该专区实行网上办理。除了基本的办理流程,该公开系统还设有“预算管理”模块以供采购预算调整。据悉,开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也是深圳市六项采购改革举措之一。
 
  鼓励自主选择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通知》规定,凡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即可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此条规定已在江苏、湖北、甘肃、广东、广西等地实行。只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活动就可以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大大增强了高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采购的自主性。对于采购方式,《通知》作出了详细分类,比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选择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可自主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等等。
 
  不过政府采购法定流程仍然不可规避,各单位还需要按照规章制度“走流程”。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江苏、安徽、江西、海南等地已经在进一步简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采购效率将显著提高。这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的举措应当是福建省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落实的。
 
  评审专家可自行推荐和选择
 
  为了提升采购质量,各地均设有政府采购专家库对项目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可以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过此次福建省《通知》指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可在福建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外自行推荐和选择。这意味着评审专家将不限于政府采购专家库,项目采购流程更为灵活和。目前,不少高校已经创新性地建设了校内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专家,避免了项目评审结果与真实科研需求之间的脱节。
 
  与此同时,《通知》还规定,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代理机构需要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公告的发布将推动采购项目评审的公开化、透明化,避免评审结果出现错误甚至造假。
 
  除了上述几大重大改革举措,福建省还提升了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放开了对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对各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强了内控管理。多措并举之下,福建省科研仪器采购流程将得到有效简化和优化。希望政府的主动放权,可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仪器设备采购注入新的活力,充分发挥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本文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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